第四节 黄金现世和发现未来(6)
http://cul.tom.com  2005年03月01日13时08分来源:Tom 文化


  法家和以法制序

  似乎在荀子学说出现之前,这种想法已经广入人心:即认为时代已变,根据旧典范而行的统治只能增长混乱。这种想法相当典型,但并没有在当时所谓中国国土上的几个重要国家内成为主流思想——比如有着古老文化的晋国、齐国和鲁国,用一个大胆的比较,它们构成了古老中国的希腊和意大利——而是在有着更广阔国土的南部楚国和西部秦国中占据了主流地位。最开始,这些国家处于诸侯国地位,但是,就像在历史中永远会发生的那样,随着时间变迁,它们变得比古老的中原国家更为强大,因为它们可以任意扩展疆界。整个文化传统传到它们那里已经非常衰微,但这反而成了它们的优势。它们尝试树立新的必要道德,因为非常清楚,旧道德已经失效。

  在这些“富裕”的国家里,由“原土耳其人”和“原藏人”人种成分混合而成的秦国,和远古断然决裂,它不仅和古代政体的典范脱离,也基本上和治国手段的古老理想之典范脱离。可能这种脱离影响了荀子的学说,使之成为将更有效的意识形态溶入儒教的最后尝试。但是,在那样一个时代,即经过那么多“邪说淫辞”后,国家迫切需要一个根本的解决方法,甚至是场大灾难也在所不惜,这种尝试就注定了悲剧的命运。

  57根据史书,商鞅(死于公元前338年)是第一个建立全新道德准则的哲学家和政治家。他是魏王(并不是很有权势)之妾所生的儿子,和贵族家系关系很近,从小受训将来要成为太傅。据他自己所言,他长久以来就对刑法就有着特殊的兴趣。据说他所依附的大臣在临死之时,曾上谏魏王,要么将这位异常聪颖的年轻人视作施政顾问,要么立即放逐他。因为魏王两种建议都没有听,所以那时商鞅就随着那些不可胜数的武士和文人之流一起——他们每个都有着特殊的才能——从一个朝廷奔波到另一个朝廷,希望获得金钱和财富。最后,他来到了秦国。流传下来的记载表明,他最初得到三次接见,于是时提了出习常的、儒家的建议。其结果是秦王昏昏欲睡。直到第四次接见,商鞅突然详细提出了一种完全崭新的思想,认为秦王不该遵循旧时典范,而应该旨在抛弃它们时,秦王被这种说法深深迷住了,甚至都没有意识到在兴奋之情中商鞅的双膝都碰到了自己的坐席。据说这次接见延续了几天,之后有人问商鞅怎么会这么幸运,商鞅说:“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,而君曰:久远,吾不能待。……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,君大说之耳。”商鞅的传记中记载,这次会见使商鞅成为重臣,同样也产生了以下言辞,靠它们商鞅为自己反对儒家做了辩护:

  且夫有高人之行者,固见非于世;有独知之虑者,必见敖于民。愚者闇于成事,知者见于未萌。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。论至德者不和于俗,成大功者不谋于觽。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,不法其故;苟可以利民,不循其礼……故汤武不循古而王,夏殷不易礼而亡。

  以商鞅之名命名的《商君书》里,一次又一次地强调疑古主义。这本书当然不是商鞅所撰,但来自于他的学派的学说,这个学派称自己为法家。以下非常直截了当的论述就是个例子:“故圣人之为国也,不法古,不修今,因世而为之治”。这“世”毫无疑问地指向未来,虽然它不是明确说出,而仅仅是通过对过去和现在的忽略来暗示,58或用一些其他方式来下定义,如下所言:“圣人‘见于未萌’。”商鞅认为,如果要最公平正确地对付这些正在萌发的变化,所能运用的神奇手段就是“法”,也就是说,“刑法”,这就是“法”这个概念所意味的一切。对他来说,“法”有着绝对独立的价值,它似乎是自然法的延伸。虽然“法”完全是由单独一人所创,或说得更明白一点,为单独一人服务:即“法”由处于顶层的统治者所立,也为他服务;但就整体人类的幸福而言,“法”不可或缺。通过“法”这个新概念,所有的传统价值都被彻底推翻了。如果不适当地妨碍了国家和统治者无所不及的要求,那么孝、悌、智、信,甚至忠都变成了罪行。

  一切事情所要服从的秩序就是军事秩序。在商鞅的理论体系里,士兵占据了最高的地位,或说得更精确一点,他们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其范围一直延伸到皇储。这种平等并不在乎任何过去的功勋,因此也就直接消解了古老的、传统的贵族集团,这是商鞅最根本的法则之一。另一方面,乍看非常让人震惊的趋势是,法成了某种齐平原则:虽然施以惩罚的违法行为非常之多,惩罚本身却很少变化。几乎所有罪行都被判处死。只不过案情不同,处死的方法和连坐的范围有所变化而己。即便是最无关紧要的过失也会受到野蛮严厉的身体酷刑。而且,恰恰是在商鞅给这些惩罚手段以正当理由的过程中,他的观点来了个180度大转变,揭示出法家的一个中心思想。确然,照此,法家很快就要受到谴责,但它的思想仍继续发挥效力,成了长达几个世纪的中国统治阶级的统治法则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在《商君书》中,我们看到:“重刑连其罪,则民不敢试。民不敢试,故无刑也。”

  59在《商君书》里一再出现对某种过渡手段进行自我去除(去)的主题。当然,手段本身并没有全部取消,仅仅转换成另一种集合,此集合并不是在现实中实际地改变世界,而只是对社会有潜在的长远影响。自我去除的主题不仅仅构成了严酷刑法的基础,也启发了所有其他暴力形式,正是这些暴力形式将秦国与其他国家区别开来:“故以战去战,虽战可也;以杀去杀,虽杀可也;以刑去刑,虽重刑可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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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责编:辛尧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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